宋某与雷某2003年结婚,两人均是二婚,未共同孕育子女。2017年4月,两人感情出现不和,两个月后分居,宋某于2017年9月提起离婚诉讼,雷某认为感情并未破裂,不同意离婚,法院遂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。2018年7月,宋某再度起诉离婚,雷某在庭前调解时提出分割宋某名下共有的存款230万,宋某不承认这笔款项的存在。庭前调解失败后,雷某找到我所,同律师详细沟通案情后,签订委托代理合同,明确离婚及分割财产的诉求,提供了宋某名下银行卡账号。我所律师接受代理后,迅速向法院提请调查令,同雷某一起到银行查到了宋某的银行账户流水,流水显示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,宋某先后多次取现达30万余,多次向宋某的亲朋转账近50万元,产生3笔10万以上的转款。庭审时,经过我所律师在质证环节,法庭辩论环节的努力,成功为雷某分得应有的财产。
附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:“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”第四十七条规定:“离婚时,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”